➤ 生育給付
申 請 人 | 請 領 資 格 | 給 付 標 準 | 應 備 文 件 |
限女性 |
一、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 ※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 ※ 所謂【早產】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(含140天)但未滿37週(不含259天)。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,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,500公克為判斷標準---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。 |
一、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 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。 |
1. 出生證明 ※ 已報戶口免附 2. 本人存摺影本 3. 本人印章 4. 生育給付申請書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