➤ 普通傷病給付
➤ 申請人 :被保險人
請 領 資 格 | 給 付 標 準 | 應 備 文 件 |
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,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,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,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。 |
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,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,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,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。 |
1. 醫院診斷證明正本 2. 被保險人存摺影本 3. 被保險人人印章 4. 傷病給付申請書 |
➤ 勞工職業災害傷病給付
➤ 申請人 :被保險人
請 領 資 格 | 給 付 標 準 | 應 備 文 件 |
一、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,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。 二、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三、無法工作 |
災保法111年5月1日上路,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,前2個月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0%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1次;如經過2個月尚未痊癒者,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%,合計共發給2年 |
1.醫院診斷證明正本 2.被保險人存摺影本 3.被保險人人印章 4.職傷傷病給付申請書 5.本人自述說明書 6.雇主證明書 7.如係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需另填寫傷害證明書並附駕照影本、路線圖 |
※ 被保險人111年4月30日(含當日)前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(遭遇職災),且已提出申請或續請職災傷病給付者,給付標準適用本點規定。如尚未初次提出申請,且於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,未逾5年請領時效者,得選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。111年5月1日(含當日)後遭遇職災,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。
詳見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/傷病給付」。
※ 如需申請職災,有不解之處,請來電洽詢工會(02)2555-988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