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年給付


➤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
➤ 申請人 :被保險人

請 領 資 格 給 付 標 準 應 備 文 件

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,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,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經本局核付後,不得變更:
一、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,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。
二、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三、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。
四、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,年滿50歲退職者。

給付金額=平均月投保薪資×給付月數。
※「平均月投保薪資」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(包括當月)起前3年(前36個月)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;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,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。
※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;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,超過部分,每滿1年發給2個月,最高以45個月為限。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,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,最多以5年計,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最高以50個月為限。
※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,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

1. 被保險人存摺影本
2. 被保險人人印章
3. 被保險人身份證
4. 老年給付申請書
※ 退休務必本人親自至工會現場申辦 ※

※ 老年給付申請書

※ 老年一次金給付試算

 

➤ 老年年金給付
➤ 申請人 :被保險人

請 領 資 格 給 付 標 準 應 備 文 件

一、被保險人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。
二、被保險人年滿65歲,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;而併計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後已滿15年者。惟給付之年資仍以實際投保勞工保險之年資為計算標準。

◎ 前述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。

1.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.55%計算。
2.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0.775%計算,並加計新臺幣3,000元。

◎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:每延後1年,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%,最多增給20%

◎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:最多提前5年,每提前1年,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%,最多減給20%
 

1. 被保險人存摺影本
2. 被保險人人印章
3. 被保險人身份證
4. 老年給付申請書

※ 退休務必本人親自至工會現場申辦 ※

※ 老年給付申請書

※ 老年年金給付試算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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