♦ 本專案免體檢、免告知,投保手續簡便
♦ 會員本人投保年齡為15足歲~70歲,續保至75歲。
♦ 會員本人如無指定受益人,則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,依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;眷屬身故受益人為會員本人。
♦ 外籍人士投保最高以100萬元為限。
♦ 要保人、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;被保險人犯罪行為;被保險人飲酒後駕(騎)車,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,外為意外身故及殘廢之除外責任。
♦ 大眾運輸工具補充 :以大眾運輸為目的,對大眾開放並定時定點營運於特定路線間,且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交通工具。
♦ 陸上大眾運輸補充 :指電車(含行駛於鐵路、地下鐵、捷運、高鐵之動力車輛)、火車、公共汽車客運或市區汽車客運。
♦ 水上大眾運輸補充 :係供公眾使用並裝有機械性用以航行之動力船舶。
♦ 航空大眾運輸補充 :指行駛於固定航線之商業性民用航空客機或載客用直昇機。
♦ 入伍服役期間及牢獄期間,發生事故不予理賠。
♦ 精神病患不予承保,生效前原有之殘廢部份不在承保範圍,自殺不予理賠。
♦ 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。
♦ 發生意外身故/失能二項以上時,保險公司以支付其中一項為限。
♦ 團體保險為一年一期之契約,次年度續保時,視理賠損益作調整。生效時依保單條款為準。
♦ 非本工會之行業,被保險人發生之意外事故不予理賠
♦ 以下職業非本工會之行業,故被保險人於執行下列職務發生之意外事故不予理賠。
軍人、空服員、空服員、消防隊員、爆破工作人員、警察、馴獸師、伐木工人、民航機飛行員、船員、特技演員、人身保全員、潛水工作人員、礦工、戰地記者、隧道工作人員、海上作業員、炸藥從業人員、高樓外部清潔工人(從事高樓外牆之清潔、整理等作業人員包括高樓外牆廣告看板之裝卸或修護人員在內)、營業用貨車司機及隨車人員、高壓電工程設施人員、硫酸、鹽酸、硝酸製造工人、起重機操作人員。